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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流

书籍:法律辞典

唐代五种流刑名的总称。唐代享有减赎特权者犯十恶以外的流罪,不准减赎。(1)加役流,旧是死刑,太宗贞观六年(632年)改死刑为加役流。一般流刑犯仅居役一年,加役流则为三年。(2)反逆缘坐流,即缘坐反逆得流罪者。(3)子孙犯过失流,即因过失(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致祖父母、父母于死者。(4)不孝流,即闻父母丧,匿不举哀者,告祖父母、父母的从者,咒诅祖父母、父母者及厌魅求爱媚者。(5)会赦犹流,即造畜蛊毒,虽会赦,仍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又杀小功尊属从父兄弟及谋反大逆者,身虽会赦,犹流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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