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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航空自由

书籍:法律辞典

指民用航空在商业营运中作跨越外国领空飞行时,当事国之间要相互交换的五种权利。源自1944年讨论制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芝加哥会议。当时美国提出了航空自由的五种情况:飞机只是飞越外国领土,不作降落停留;飞入外国,只作技术性降停,“技术性”或称“非商业性”,指只作加油或维修,不装卸货物、邮件或旅客;飞机从本国(飞机国籍国)飞入外国做商业性运载,即从本国装载货物或旅客,到该外国卸下;飞机从外国飞回本国(飞机国籍国)做商业性运载,即从该外国装载货物或旅客,到本国卸下;第五种情况,在上述第三和第四种情况下,进而飞入或飞自第三国做商业性运载。为照顾不同国家的需要,会议除拟定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外,还拟定了两个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规定加入国可交换第一、二种“自由”或权利;《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加入国可交换上述五种“航空自由”或权利。这五种“航空自由”后来实际上作为五种航空飞行权利,广泛用于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条款,作为对等权利交换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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