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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合同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物权契约”,“债权合同”的对称。指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和消灭为直接目的的合同。物权合同的概念为德国法系所特有,英美法中没有物权概念,大陆法系中法国法系也不承认有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合同,而只有《德国民法》规定,物权的设定和转移,应以当事人的合意(不动产)登记于登记簿或(动产)交付才发生效力,因此存在物权合同。物权合同构成物权行为的绝大部分,非物权合同的物权行为只有遗言等很少几种。物权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要式合同。物权的变动涉及第三方利益,所以对决定物权变动的物权合同法律一般规定须为要式,其具体形式对不动产为登记,对动产为交付。(2)无因合同。物权合同概念的确立意味着它与债权合同是相分离的,所以物权合同一般为无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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