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限定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减轻责任能力”。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时,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人有一定程度的减弱的情况。(参见“限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