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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书籍: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每届60人,除第一届外,每届任期4年。立法会享有立法权,根据政府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监督行政机关、弹劾权;及其他职权,如行政长官可依法任免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但须征得立法会同意。此外,它有权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1/2。一般议案需出席议员的过半数通过,重要法案需全体议员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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