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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想象数罪”、“假想数罪”。指行为人基于一个主观罪过所实施的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其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只有一个。通常表现为故意,不排斥过失。在故意实施某行为时,行为人既可以出于一个单一的犯意、也可以出于一个概括故意。(2)行为人所实施的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仅仅一个。尽管行为人可能实施了数个举止或动作,但其一系列举止或动作的总和,只构成一个刑法意义的行为。(3)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如某人以一个概括故意,一枪打死一个人、打伤一个人,则其一个行为就侵害了两个不同的法益:一人的生命权利;另一人的健康权利。(4)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独立的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如上述打死一人、打伤一人者,就分别触犯了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对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性质有不同主张:(1)实质数罪并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并不是想象的数罪,而是实质数罪,应当对每个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2)实质一罪说,又称“想象数罪说”。认为犯罪的个数取决于犯罪构成的个数;没有数个犯罪构成,就不能成立数罪。想象竞合犯仅有一个罪过、一个行为,没有数个犯罪构成,就不能成立数罪。因而就其实质看,想象竞合犯仅犯一罪;处断上,更只能定一罪。(3)裁量为一罪说,又称“处断为一罪”。此说主张,想象竞合犯侵犯了数个法益、触犯了数个罪名,因而实质犯了数罪。但是,因其犯意和行为仅仅一个,在处罚上可择一重罪处断。在此多种主张中,第三说为通说观点。即认为,想象竞合犯只是处断上的一罪,而非罪名确定上的一罪。定罪名,是用刑法个罪规范对行为人的行为所作出的法律评价。想象竞合犯以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法益和数个罪名,对此,用一个分则个罪规范所涵定的一个罪名不可能对其作出完整的评价;必须同时适用数个分则个罪规范涵定的数个罪名,才能对其行为和结果作出完整的评价。与此同时,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仅仅一个,即在其所触犯的数个犯罪构成中,其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要件均被重复使用过,因而其人虽然犯了数罪,却是不完整的数罪。基于此,通说观点认为,在处断上,对想象竞合犯,宜采“从一重处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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