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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法学派

书籍:法律辞典

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主张复兴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派别。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广义的新自然法学派指自19世纪末以来所有主张自然法的派别,包括天主教神学的新托斯主义法学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狭义的新自然法学派专指非神学的主张自然法的法学派别。非神学的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J·夏蒙、R·施塔姆勒、L·L·富勒、J·B·罗尔斯、R·M·德沃金。他们的观点与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说显然不同。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反抗暴力,认为自然法永恒不变;而新自然法学派则主张阶级调和,认为自然法内容是可变的。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正义价值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色,强调正义,强调实在法应服从于正义价值的自然法学派进一步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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