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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

书籍:法律辞典

信托设立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其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加以控制、管理和处分的财产。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成立基础性要素。原则上,除非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均可作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便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1)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就与信托设立人或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也不构成委托人清偿其债务的责任财产。(2)信托财产运用仅服从于信托目的,受托人虽然对信托财产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仅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于受托人而言,这种财产所有权仅仅是“法律名义上的所有权”,他不得享有信托财产的利益。(3)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仅针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英美法上,把受益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4)除非法律特别规定,信托关系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的债权人均不得针对信托财产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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