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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

书籍:法律辞典

关于信托设定、信托财产管理、信托利益归属以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信托作为为一种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信托当事人的资格;(2)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3)信托财产独立性及其法律保护;(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5)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6)公益信托的设立及其公权监督。信托法起源于英国11世纪产生的土地“用益权”习惯制度。根据“用益权”制度,土地所有人将其土地所有权在形式上让与受托人,而自己或其继承人取得受益人地位。据此土地所有人既可以保留其地产实益,又可以规避对债权人和封建领主的义务。1535年英王颁布《用益权法》,旨在禁止这种规避普通法上限制土地转让规则。但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则认为,《用益权法》并不限制财产所有人以第三人为受益人而将其财产授予受托人。据此,信托规则以衡平法判例的形式得以确立和发展。19世纪以后,英美国家相继出现信托法规则成文法化的趋势。目前适用于英联邦国家的信托成文法主要包括:1896年《司法受托人法》,1906年《公职受托人法》,1925年《受托管理人法》,1925年《财产法条例》,1958年《信托变更法》,1961年《受托人投资法》,1971年《房地产管理法》和1993年《慈善法》。在美国,信托成文法主要由各州颁布,美国法学会1957年出版《信托法重述》,对各州信托法规有较为完整的说明,并对各州司法具有重要影响。英美信托法以承认信托财产的二重所有权为特征,大陆法系的财产法则以严格划分物权和债权、“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等原则为特征,因此至20世纪,信托法才被大陆法系接受。日本于1922年先后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参照日本的立法模式,韩国于1961年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中国从1993年开始起草《信托法》,2000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对《信托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4月28日已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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