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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赦免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特赦”。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这种制度只是免除刑罚的执行,并不免除对其的有罪宣告。特赦后再犯罪的,仍然按累犯处理。中国《宪法》规定,特赦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自1959年以来进行过7次特赦:(1)1959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犯实行特赦;(2)1960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犯实行特赦;(3)1961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犯实行特赦;(4)1963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实行特赦;(5)1964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实行特赦;(6)1966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实行特赦;(7)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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