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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

书籍:法律辞典

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中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国家机关在作为行政管理对象时,可以作为机关法人成为行政复议中的申请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联营企业等。(2)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这里的“认为”是申请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确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必须等到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才能确定。只要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在一般情况下,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有:(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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