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行政垄断

书籍:法律辞典

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或者称为条条垄断和块块垄断。行业垄断是指在某个行业或者某个生产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行政性公司。由于与政府的特殊关系,这些行政性公司有着其他企业不可能拥有的竞争优势,就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这种现象也被称为“权力经商”。地区垄断则是指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禁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为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此外,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在中国还表现为企业合并中的“拉郎配”,即政府强迫企业加入企业集团,或者强迫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接受效益不好的企业。反对行政垄断最重要的现行法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上一篇:行政立法效力下一篇:行政命令
上一篇:行政立法权限 下一篇:行政判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