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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执行

书籍:法律辞典

指行政案件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实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在中国,行政诉讼的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行政诉讼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执行措施分为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和对相对方的执行措施两种。对相对方的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有:(1)强制划拨,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罚款。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一定的罚款。(3)给予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罚款。(4)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的情况告知人民法院。(5)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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