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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废止

书籍:法律辞典

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照法定程序终止原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即不得随意废止。因此,行政行为的废止通常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政策,经有权国家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果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政策相抵触。(2)国内外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会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没有再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的废止会引起如下的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相对方已履行的义务也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补偿。(2)行政行为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引起的,且该废止给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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