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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效力

书籍:法律辞典

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生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确定力。即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和不可争辩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的内容。(2)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和服从。(3)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如不履行其义务,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以保证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自行采取强制手段予以执行;另一种是在行政机关本身无法定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如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既不履行也不起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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