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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位

书籍:法律辞典

是公职系统的基本单位。指根据每个行政机关的工作任务,经过科学调查、分析研究而确定的工作岗位。行政职位以相对固定的职务和责任为构成要件,而不是以特定的人员的存在为构成要件。相应行政职位一经设立,无论是否有人担任该职位,该职位仍然存在。所以西方学者认为职位的特性是职务与责任的结合,不能与现任人员混淆。但是在中国,有时将“职位”与“职务”通用,例如,“职务聘任制”、“职务等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就是职位的意思。职位是公务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务员任用的先决条件。中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所谓职位分类,是根据公职系统内各职位的业务性质、内容及责任,对各职位进行准确定义,公正地加以评价,并按一定顺序排列,以作为人事管理的依据。职位分类起源于工商管理。首先引入公务职位分类的是美国芝加哥市(1908年),美国联邦政府于1923年颁布了《职位分类法》,以职务分类管理政府公务职位,以后逐步推广到加拿大、日本和世界各国,成为现代公共人事行政的一项基本方法。职位分类的特点是:(1)因“事”设职,以职位的业务性质以及工作量等因素作为分类的依据;(2)按职择人,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人员;(3)专才专用,重视专家的作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4)分类较细,标准复杂,推行需要较长时间。职位分类的程序是:(1)确定行政机关的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2)通过职位调查,进行职位设置;(3)进行职位评价,划分职系、职等。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各职位的任务、职责、任职资格等条件。该说明书具有规范性的特点,为公务员的选拔录用、考核晋升、工资待遇等提供科学、详细、明确的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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