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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战

书籍:法律辞典

一国向另一国正式宣布战争开始的行为。通常宣战标志着战争状态立即或在特定时间内开始。根据1907年海牙第3公约即《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宣战需遵循3个条件,即在敌对行动开始前通知,其内容应准确无误并且说明进入战争状态的理由。宣战有两种形式:(1)具有直接效果的宣战随之产生战争状态,但宣战通知中立国后才对中立国生效。(2)附有条件的宣战,即发出最后通牒(ultimaturn),要求对方在很短期限内满足其要求,否则限期届满战争状态就自动产生。1928年《非战公约》禁止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在这种体制下,武装冲突取代了战争,宣战在法律上失去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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