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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程序

书籍:法律辞典

指组织选举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步骤。是选举结果赖以产生的必经过程。根据选举活动的特点,选举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选举前阶段、选举投票阶段以及正式当选阶段。其中,选举前阶段包括成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确定候选人、进行选民登记、候选人竞选或介绍情况等;选举投票阶段包括确立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以及监票等;正式当选阶段包括正式统计投票结果、确定当选人选、受理选举争议、进行多轮选举等等。选举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严格地程序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修正)的体例安排就是按照选举程序的要求排列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其中所涉及的选举程序是指选举投票阶段的选举程序,属于狭义上的选举程序,包括:(1)建立投票站。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2)确立选举主持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3)确定投票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4)规定投票方式。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5)规定委托投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6)规定监票制度。投票结束后,由选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7)确立投票的效力。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8)规定当选条件。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9)核实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上述选举程序反映了选举制度的基本程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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