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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管理

书籍:法律辞典

是指由国家授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生产、收购、加工和市场安排等实行的集中统一管理活动。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为了限制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和消费,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建立和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通过了《烟草专卖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法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办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的统称)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对于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规定了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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