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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督察员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议会接受、调查、纠正公众冤情申诉的制度。ombudsman是一个古老的瑞典名词,其本来意思是指人们在业务上对于受到官府不公正的处理后向其陈述冤情的特殊机关或官员。这些特殊的机关或官员记录公众的申诉并加以调查,向申诉者和被调查的机关报告他们调查的结果。如果发现官员确有错误,可望得到改正。1809年由瑞典宪法规定设立督察专员,由议会选出的具有法律能力和公正的人担任。芬兰1919年宪法规定在立法机关设立督察专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挪威、丹麦、德国、美国等相继设立督察专员。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督察专员制度得到了推广。截止到1981年,全世界共有30多个国家、50多个地区引进了这一制度。督察专员一般由议会任命,通常任期两届,一般由法律工作者担任。督察的对象一般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军队、司法系统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机关及其官员。督察专员的工作方式和手段大体上是视察、主动调查和受理申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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