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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

书籍:法律辞典

议会成员。议员的产生办法,在两院制国家中因上下两院而有所不同。第一院即下议院(或称平民院、众议院、国民议会)的议员一般由民选产生,即把全国划分为若干选区,由选民直接选出议员。个别国家的国家元首可以任命少数的第一院议员。第二院即上议院(或称贵族院、参议院、联邦院)的议员,有世袭、任命、指派的,如英国、加拿大、德国;有间接选举的,如法国;有直接选举的,如瑞士、比利时;也有部分选举、部分任命的,如意大利、印度。一般国家的第二院议员人数少于第一院议员的人数,只有英国除外。议员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除享有本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外,还享有由于其议员身份而产生的某些特权,包括议员人身和言论两方面的特权。主要有:(1)非经议会批准不受逮捕或审判的权利。对议员的这种特殊保障,通常不包括现行犯在内,这已成为各国的通例。(2)在议会内关于职务上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诉的权利。各国宪法一般把保障议员的言论自由和表决自由并列,但是保障议员的表决自由是绝对的,而对议员言论自由的保障是相对的。因此,各国都接受“议员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的特权来进行侮辱与诽谤”这一原则。(3)领受物质报酬和免费使用交通工具的权利。议员的义务主要有:(1)出席所属议院会议。这既是议员的权利,又是义务。各个国家都很重视议员出席会议的情况,一般由宪法提出对议员出席会议的严格要求。(2)有的国家宪法要求议员在参加特定会议或处理特定事项时作效忠宣誓。如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独自拥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权力。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参议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但在实行代议制的国家,议员一般都不必承担接受本选区选民监督的义务。如法国宪法规定,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概属无效”。以此强调议员发言和投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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