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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

书籍:法律辞典

1973年由欧洲11个国家于维也纳签订,1996年3月20日生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并在其国际局设立了“印刷字体国际保存处”。该协定规定,凡具有新颖性、独创性或二者兼有者的印刷字体,均可受到多边保护。享有这种保护者包括协定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者,及将其新字体首次印刷使用安排在成员国者。获准保存的字体在所有成员国中均可享有15年保护期(初期10年,延展期5年)。该协定还附有一个议定书,参加议定书的成员国要对获准保存的印刷字体提供25年的保护期。该协定要求成员国至少保证印刷字体权利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采用有关字体印制印刷品、禁止他人进口或销售用未经许可的字体印制的印刷品两项专有权,允许各成员国用版权法、外观设计法或专门立法等形式保护印刷字体。该协定为半开放性协定,凡参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或《巴黎公约》的国家均可参加。该协定兼有版权保护与工业产权保护的双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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