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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家豁免法

书籍:法律辞典

1978年7月20日由英王批准,同年11月22日生效。主要规定有:(1)外国国家在英国法院享有司法管辖豁免。(2)豁免的例外:接受英国法院管辖;从事商业行为或在英国履行合同义务(不问该合同是否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指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同,借贷及有关行为,从事非行使主权权力范围的商业、工业、金融、职业或类似性质的行为;在英国订立或履行的雇佣合同;在英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或灭失;在英国的不动产权益,通过继承、赠与或无主物占有而取得的财产收益,有关死者和精神不健全的人财产及有关破产、公司清算和信托管理;关于商标、专利、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培育权利、著作权及商号或商业名称权的诉讼;关于外国国家作为法人、非法人团体以及合伙的成员资格的诉讼;与仲裁有关的诉法;对外国国家的正用于或准备用于商业目的的船舶或所载船货提起的对物之诉或者旨在实现与这种船舶或船货有关的请求权而提起的对人之诉;有关缴纳增值税、关税、农产品税或用于商业目的房地产税的诉讼。(3)起诉书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外国的外交部;从送达日起2个月内外国国家出庭,过期作缺席判决;外国收到判决后2个月内可申请撤销判决。(4)外国国家财产不受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在对物之诉中也不得予以扣押、留置或出售。但已获得该外国书面同意执行或该外国国家财产正用于或准备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在此限;外国的中央银行或其他财政当局的财产,不得视为用于上述第13条所指之商业目的。(5)本法适用于一切外国国家;外国国家包括以公身份行动的君主或元首、该国政府及政府各部;英王得以枢密院令使该法适用于任何英联邦国家;英王得以枢密院令规定限制或扩大赋予一外国的特权和豁免。(6)外交和领事的特权和豁免,留驻英国的外国武装部队、核设施、刑事诉讼及第11条规定外的税务诉讼不适用本法规定。该法标志英国从坚持绝对豁免原则最终转变为采取有限豁免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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