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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邦

书籍:法律辞典

由英国本土和从原英帝国殖民地独立出来的一些国家所组成的特殊的、松散的国家结合体。1926年英帝国议会通过《巴尔福报告》宣布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自治领与英本土地位平等,作为英联邦的成员而自由结合。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the Statute of Westminster)将该报告的原则确认为法律,英联邦正式成立,有7个成员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联邦成员进一步扩大,到1991年初,有独立成员国50个。原成员国爱尔兰、南非和巴基斯坦则已退出。英殖邦的成员都是主权国家和国际法主体,联邦自身则不拥有国家主权,没有联邦宪法和对各成员及其公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没有代表各成员进行国际交往的能力,所设的英联邦总理会议制度仅是通过磋商协调成员的对外政策,各成员国间互换的高级专员实际上享有大使的地位和待遇。所以,英联邦的联合是松散的、政治性的,是英国与具有共同的起源、历史、法律传统及利益一致的原殖民地国家组成的以英王为自由联合象征的独特的国家结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复合国或国家联合。实际上,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殖邦从未作为统一的国际法主体出席过国际会议或签订过国际条约。随着英国影响的下降和它于1973年加入欧洲共同体,英联邦的联合已日趋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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