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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书籍:法律辞典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供国际航行之用的海峡。过去通常将此类海峡称为国际海峡。一些重要的国际海峡已有条约规定其通过制度,如直布罗陀海峡、麦哲伦海峡、黑海海峡和波罗的海海峡,各国船舶在此类海峡可自由航行。国际法院在1949年的“科学海峡案”的判决中,认为是否属于必须给外国以通过权的国际通路,决定性因素是“它连接公海两部分的地理位置,以及它被作为国际航行之用的事实。”随着许多国家领海宽度从3海里扩至12海里,许多重要国际海峡成为沿岸国的领海海峡。据统计,在领海宽度为12海里时,世界上有116个海峡处于一国或几国的领海范围内,而其中30多个海峡被认为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部分规定了以过境通行为核心的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过制度。按照该公约的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以下3种情形:(1)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实行过境通行制度,即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2)如果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时,适用无害通过制度。(3)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及沿岸国对海峡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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