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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有限公司”。公司的一种主要形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它是适合于中小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以下特征:(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高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3)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的限制,一般不得任意转让。《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4)具有非公众和非公开的性质。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第二,股东出资对外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一般不得任意转让;第三,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股份。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不实行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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