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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统治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有效控制原则”、“实效原则”,以是否实行有效统治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和根据的一种承认理论。只要新政府已在本国实行有效统治,便可承认之。所谓“有效统治”,是指新政府实际控制本国大部分地区和有效地行使统治权,并得到居民惯常服从,从而有可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国际交往,承担国际权利与义务。关于有效统治的条件,格劳秀斯曾着眼于从得到居民服从和有权派遣外交使节方面作过探讨。普芬道夫则曾宣称,实际握有主权者可被认为是合法政府。这一学说与“承认宣告说”同出于承认理论上的“事实主义”,而与承认政府考虑其起源和法律根据的“法统主义”相对立,符合民族自决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精神。其他国家根据有效统治原则,可以决定对新政府承认或不承认。无视这一原则,对新政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判断,或者采取过急承认、延迟承认或拒绝承认,都不符合国际法的承认制度。由外国侵略者以武力建立或维持的傀儡政权,不具备国家的要件,不能成为国际承认的对象,即使它在国内能维持一定社会秩序,也不表明它能实行有效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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