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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证券公司及其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秩序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①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②伪造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③变造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④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本罪是严重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为此,如其虽有上述行为,但未致严重后果者,不能构成刑事犯罪;只能按经济行政违法行为,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造成股民、期货投资者民事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须出于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的,才能构成本罪行为。否则,如因判断失误提供了不实信息或过失地毁损了交易记录,导致证券、期货合约买卖人重大损失者,属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对此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及其作为代理商应当承担的相关民事责任,但因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不能构成刑事犯罪。(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按照中国《刑法》第18条及其《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只能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此类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凡不属上述几类人员或机构者不能成立本罪。中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实施本罪行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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