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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

书籍:法律辞典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以明示或可推知的默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在当事人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律制度,也称“先期违约”。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它旨在避免债权人虽明知债务人将违约而不得不静待违约事实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情况,使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起诉、解除合同等救济手段保护自己利益不受损害。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虽未届履行期,但债权人已出于面临对方违约的现实危险中。预期违约的种类有明示的毁约和默示的毁约两类。所谓明示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明确肯定地提出违约的表示。其要件有:(1)须明确、肯定并不附条件地为毁约的表示。(2)明示毁约的表示必须在履行期到来之前。(3)毁约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的主要义务,即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4)毁约应无正当理由。所谓默示毁约,指当事人虽未为明示的毁约意思,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要件有:(1)一方因对方行为预见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中,预期违约方的行为以社会一般观念应足以促成履行期届至时的实际违约,如:在特定物的买卖中,出卖人已将标的物转卖并交付于他人的行为,预期违约方资金严重困难即将破产等。非预期违约方并应对此预见有确切的证据。(2)被要求提供履行担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充分的履行担保。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在预见对方当事人不能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后,非预期违约方应向对方提出提供履行担保的要求,只有其在合理期间内没有提供担保才能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两类预期违约的共同要件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债务。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手段有:(1)起诉。当对方当事人明示预期违约时,他方当事人获得起诉其违约的诉权。(2)解除合同。预期违约使他方当事人获得合同的单方解除权。(3)非预期违约方可要求对方撤回毁约表示,坚持合同效力并等待对方实际履行。(4)采取自助措施,如终止履行合同、终止履行准备或订立替代合同等,采取合理自助措施的费用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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