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取得的方式之一,指不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称为“固有取得”。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生产、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添附、孳息、国有化、没收等。一般来说,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均属于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效果是,物权标的物上原本存在的一切负担,均因原始取得而消灭,原来的物权人不得对之主张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