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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财产制

书籍:法律辞典

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与法定财产制相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财产契约一旦成立并有效,便不适用法定财产制。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夫妻财产契约的立法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对当事人财产约定的内容不加严格限制,程序上也无特别要求;另一种是对约定的内容、方式、程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并提供几种财产制供当事人约定时选择。夫妻财产契约是一种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契约,属双方法律行为,采第二种立法例的国家对约定财产制多从以下方面予以规定:(1)约定的有效条件。实质要件包括:①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不得由他人代理;②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③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不得规避赡老养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约定的形式要件上,各国有所不同。例如,日本民法典采取登记程序,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申报前登记财产契约。德国、瑞士民法则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均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公证有效。(2)约定的时间。一些国家仅限于婚前订立,如法国、意大利、荷兰、日本等;还有一些国家,如德国、瑞士、美国、英国等无此限制,当事人在婚前、婚后均可订立。(3)约定的效力。夫妻财产契约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对双方有直接约束力。但并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或者夫妻就财产契约履行了某种程序(如到指定机关登记),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4)约定的变更与撤销。各国立法例一般允许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可以变更和撤销,但必须履行与订立契约时相同的程序。中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9条补充、完善了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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