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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宅基地权”或“房基地权”。城乡居民因建筑住宅的需要对经过法定程序划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个人,包括城乡居民、港澳台同胞、回家乡定居的华侨等,不能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依法批准划拨给个人为建筑住宅而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取得,其申报批准程序根据宅基地使用人的情况以及土地权属类型的不同而各异。例如,城镇居民意欲在国有土地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农村村民、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意欲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使用期限没有限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随房屋产权的转让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有:长期占有宅基地,在之上建筑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并取得这些物的所有权;在宅基地的空闲处从事种植、养畜等日常性活动并收取其利益;排除他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不法侵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批准的使用面积、用途合理地使用宅基地;不得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邻人的合法利益;服从国家、集体对土地的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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