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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留置权

书籍:法律辞典

在双务合同关系中,债权人在相对人履行债务之前,对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有拒绝给付的权利。债权留置权在性质上是合同之债效力的延伸,具有债权的对人权、请求权特性,而没有物权的对世性、支配性,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范畴,由债权法调整。与物权留置权相比,债权留置权有以下特点:(1)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关系之中,范围比较狭窄。(2)基于双务合同之债的效力而产生,没有直接支配留置物的效力,债权人只是以相对人为对象而请求其履行债务。(3)没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债权人只能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而不能积极地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显然对债权人不利。中国没有采用这种制度,而是将留置权规定为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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