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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

书籍:法律辞典

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负担。学理上将合同义务全部的转让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将部分的转让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性质是债务人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债务承担是相对的无因行为,原因行为的无效、被撤销或解除不影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债务承担的原因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如继承,也可以基于单方法律行为,如遗赠。最常见的是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债务承担可通过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或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进行。前者不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后者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承担的要件有:(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务。(2)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法律规定或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3)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的效力为:(1)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享有的抗辩权移转于债务承担人。(3)从债务一并移转。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第三人和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时,原则上债务的承担不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参见“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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