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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书籍:法律辞典

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支配。占有的本质是事实而非权利。罗法中的占有是将占有与所有相分离,通过维护占有的事实状态,以维护社会和平秩序。日耳曼法也规定了占有制度,指法律上人对物的支配权的外表,凡有此外表者,即享有所有权。至近现代,罗马法占有制度与日耳曼法占有制度的结合,形成了目前的占有制度。占有制度具有两个最基本的作用:一是保护社会和平秩序,二是保护交易安全。具体体现为:(1)占有保护功能。即占有人依据客观的管领物的事实而获得的对此事实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占有,否则,占有人有权请求保护和救济。(2)占有的持续功能,即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在某些条件下可以继续保持其占有的功能,如租赁关系中债务人地位因占有而强化并可对抗所有权人。(3)占有的权利推定功能,即依据占有状态而推定本权的归属、推定权利的移转和支撑善意取得制度。占有作为一种事实,其构成须具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1)客观条件,即具有管领物的事实。(2)主观条件,即除有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以外,还须具备占有的主观意思。占有成立后,为保护占有事实及社会和平秩序和交易安全,法律赋予占有以下效力:(1)事实推定。这是指当占有状态不明时,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而对其状态的推定。(2)权利推定。为保护交易安全,当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时,法律推定其具有该权利。(3)占有的保护效力。主要体现在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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