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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的军人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战时救护治疗制度和伤病军人获得救护治疗的权利,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工作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是指军队医务人员在执行战场救护任务过程中,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上班或临时执行救护治疗任务。拒不救治,是指负有救治义务并有条件救治而寻找各种借口不予救治、放弃救护职责的行为。严重情节是构成本罪结果加重犯的条件。所谓“严重情节”,是指造成军人伤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重残是指二等以上残废;“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因挟私挟嫌予以报复而自己不给救治,故意给救治工作设置障碍;或阻止他人实施救治或煽动他人不予救治;因拒不救治引起官兵义愤而引发严重事件,等等。(3)犯罪主体是军人中的负有救治职责的医务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45条规定,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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