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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职人员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武装力量的战时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涣散斗志的行为。所谓“造谣惑众”,是指在战争的情况下,出于个人目的,故意制造谣言并在部队中散布,煽动部队官兵厌战、怯战或恐战情绪的行为。动摇军心是指通过谣言而导致部队官兵丧失战斗意志和胜利信心,甚至逃跑的情况。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除勾结敌人之外的其他情节,如所造谣言具有很大的鼓动性、煽动性;散布谣言范围较广;影响官兵人数较多;军队干部带头造谣;所造谣言引起多名官兵逃跑,作战失利,妨碍其他军事任务完成,等等。勾结敌人造谣惑众是本罪规定的适用本条第2款的法定加重情节,所谓“勾结敌人”,是指暗中与敌人串通、密谋、配合,帮助敌人动摇我方军心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引起战役、战斗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大批官兵失去战斗意志与胜利信心等。(3)犯罪主体是军人。(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33条第1款规定,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2款规定,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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