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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状态

书籍:法律辞典

战争正式开始至正式结束期间交战国之间关系的状态。战争状态的开始通常有两种方式:(1)事先通知的方式,即交战双方或一方宣战或宣布战争状态。(2)实际开始的方式,即一方使用武力,另一方认为是战争行为并继之以敌对行动。为逃避战争责任,避免战争状态产生的法律后果,冲突各方无意于宣布战争存在时,不应视为战争状态的存在。1956年英法军队进攻埃及,英国政府声明说:“女王陛下政府不认为目前的行动构成战争……不存在战争状态,而存在冲突状态”。而经过宣战后并无实际武装敌对行动,双方仍存在战争状态,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对德宣战后与德国存在的战争状态。交战国一旦进入战争状态,和平状态随之结束,战争法和中立法开始适用,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主要是:(1)断绝外交和领事关系。按照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人员应尽速撤离,可委托第三国保管使领馆馆舍和档案以及被保护国的国民及其财产或组织遣返等。(2)条约关系受到影响。彼此间政治性条约和经济性条约一般失效或停止执行,影响战争进行或有明文规定不适用于战时的多边条约停止对双方适用。(3)交战国人民及其财产地位发生变化。敌国国有财产的动产将被没收,不动产将被使用或没收;敌国私人财产可受到限制如禁止转移、予以冻结、征用。交战国国民之间私人关系及商业关系被禁止。战争状态通常由交战国缔结和平条约而结束,也可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告或同战败国发表联合声明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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