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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古代五刑之一。以大于笞刑所用的竹板或荆条棰击罪犯的臀、背、腿部的刑罚。北齐、北周开始列入五刑之一,但作为刑种,则自东汉开始。《尚书·典》:“鞭作官刑。”意谓用鞭刑对官事不治者的惩罚,即隋唐以后的杖刑。南朝梁武帝开始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小杖、法杖三种。大杖的大头为三分二厘,小头为二分二厘,原长六尺;小杖、法杖不详。北齐杖刑分十、二十、三十共三种。北周分为十五、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种,均较鞭刑为轻。隋唐杖刑较笞刑为重,分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种。隋朝杖用生荆,长六尺,亦有大杖、法杖、小杖之别。唐时杖只有一种,长三尺五寸,大头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平去其节。宋时杖刑,沿袭唐制,但行折杖法。元时杖刑分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零七共五种。明时杖刑与唐同。清因袭明制,仍分五种,但折成板。唐、宋、明、清均以一百称满杖。杖刑棰击部位,汉景帝棰令定为臀部,历代有所变更,背部、腿部亦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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