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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可采性

书籍:法律辞典

指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是否为可以采纳为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可采性主要涉及法律问题。凡是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是否可采,由法官和陪审员根据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予以决定。不具可采性的,法庭可以拒绝提证。证据的可采性是以肯定证据的相关性为前提,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以外,具有相关性的证据都是可采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所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均可采纳”。但又规定了4种应予排除的情形:(1)由于不公正的偏见的危险大大超过了证明价值;(2)由于混淆争议问题的危险大大超过了证据价值;(3)由于使陪审团引入歧途的危险大大超过了证明价值;(4)使评议过于拖延、浪费时间或者没有必要出示补强证据的。英国证据法对品格证据、类似事件的证据、情况证据等几类证据分别规定了具体采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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