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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

书籍:法律辞典

1954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简称。根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1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政务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1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政务委员得兼任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各部部长。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政务院总理主持全院的工作,副总理和秘书长协助总理执行职务。政务院处理重大问题,要通过会议形式由集体决定。政务院的会议,须有其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政务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决议。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由总理单独签署或由总理签署并由有关的委、部、会、院、署、行的首长副署后发布。政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职权。政务院的职权是: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废除或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各级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议案;联系、统一并指导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领导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大行政区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员以及各县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员,等等。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等4个委员会和内务部、外交部、情报总署、人民银行、科学院、法制委员会等30个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各部、会、院、署、行,在自己的权限内,得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政务院设秘书厅,办理日常事务,并管理文书档案和印铸等事宜。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至此,国务院代替了政务院。政务院以完成其历史使命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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