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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书籍:法律辞典

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有以下特点:(1)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可以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2)支票只能是即期票据,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3)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作用只是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支票必须记载的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建国以后,中国曾长期禁止个人使用支票,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支票也以转账支票为主,并且支票不得转让。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中国在1986年开始有条件地允许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根据1988年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支票开始可以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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