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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假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法律规定职工因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和父母而享有的假期。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原1958年暂行规定废止。按照1981年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现行职工探亲假办法的主要内容为:(1)凡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或者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以外,给予路程假。(3)职工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另外,对职工探亲往返路费的津贴支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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