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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书籍:法律辞典

指工人职员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来源可分为三类:(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如有毒物质、生产性粉尘、噪声、辐射等化学、物理方面的因素;(2)劳动过程中的因素,如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精神紧张、劳动强度大、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等;(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如有害热辐射、环境污染等。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发试行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工人、职员健康和影响生产比较严重并且职业性比较明显的14种职业病列为职业病名单。以后又陆续补充列入4种,共18种。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新的《职业病名单》,把职业病划分为9类99种。各类名称及其所含职业病种数如下:(1)职业中毒,51种;(2)尘肺,12种;(3)物理因素职业病,6种;(4)职业性传染病,3种;(5)职业性皮肤病,7种;(6)职业性眼病,3种;(7)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8)职业性肿瘤,8种;(9)其他职业病,7种。职业病的诊断应按规定办法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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