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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类罪名。指制造、贩卖、传播具体描绘性行为、露骨宣扬色情、具有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或者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善良风俗。(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具体指以下几种行为:①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②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③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④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⑤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⑥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及淫秽表演。(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特殊主体,即持有、掌管书号的出版机构及其内部的个人。(4)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有的犯罪还须具有牟利之目的,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其他犯罪则不须以牟利为必备要件。只有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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