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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912年3月8日由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共7章,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与附则,计56条。它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并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它吸纳美英政体中的“三权分立”原则,以参议院为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员行使最高行政权,实行责任内阁制,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它根据资产阶级一般的自由民主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以及纳税、服兵役等义务;根据资产阶级保护个人所有财产的原则,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另外,约法规定中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和青海,维护了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一个积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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