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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书籍:法律辞典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包括两个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附件二《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1987年4月13日中国总理赵紫阳和葡萄牙总理卡瓦科·塞尔瓦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1988年1月15日中葡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互换联合声明及其附件的批准书,同日联合声明及其附件生效。联合声明宣布,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是中国领土,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在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宣布了对澳门的基本方针:(1)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2)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均由当地人组成。(4)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5)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使用葡文。(6)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同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各国在澳门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将依法受到保护。(7)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澳门的旅行证件。(8)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资金进出自由,澳门元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9)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特财政独立。(10)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11)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12)上述基本政策和联合声明附件一所作的具体说明,将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50年内不变。中葡两国政府声明,自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到1999年12月19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葡萄牙政府负责澳门的行政管理,将继续促进澳门的经济发展和保持其社会稳定,对此中国政府将予合作;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该联络小组将根据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关于澳门土地契约和其他有关事项,将根据联合声明附件的有关规定处理。联合声明的签署,是继香港问题解决之后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事问题的又一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事件,也是按“一国两制”方针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又一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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