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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破产程序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终止破产程序”。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出现法定的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因时,法院以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的行为。破产程序是一种民事程序,不得任意开始,也不得任意终结,在发生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时,只有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才会发生终结的效力。对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不能提出上诉。终结破产程序具体分为三种:(1)因和解而终结。依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开始整顿的,债务人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因此终结,债务人的地位恢复到破产程序开始前的状态,依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额,归于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2)因分配不能而终结。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已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尚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在中国,破产程序因此终结,即使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任何分配,未受偿的债权也不再清偿,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彻底归于消灭。(3)因破产分配而终结。破产清算人在最后分配结束后,应当请求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因此而终结,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法院不论以何种法定原因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均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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