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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书籍:法律辞典

由常设仲裁机构组成的仲裁庭或特设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事项进行审理,并在审理终结时所作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决定。仲裁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一般可分为先行裁决、最终裁决、缺席裁决、合意裁决、中间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应当制作仲裁书,仲裁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有:(1)当事人不能就已经裁决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提起仲裁,对不可诉仲裁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2)仲裁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3)除可诉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外,任何机关无权变更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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