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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当否之争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古代社会关于在刑法适用时是否应使用株连刑的争论。株连,即一人犯罪,刑及其亲属、甚至邻里、门生、故吏等。此种刑罚始于商代。西周初期,统治者以“明德慎罚”思想为指导,提出“罪人不孥”、“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反对株连。先秦儒家为体现“仁政”,也反对株连。提出“恶恶止其身”。而法家推行什伍制,不仅主张一人有罪,祸及九族。而且对没有“告奸”的邻里也要严惩。汉代“盐铁会议”上,御史大夫桑弘与贤良文学派就此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桑弘羊赞成株连,认为此刑不仅可以严惩族人不教之过,而且可以预防犯罪。贤良文学派反对株连,认为严刑峻法包括株连,不仅不能预防犯罪,而且会使民心离散,以至“父子相背,兄弟相慢”、“骨肉相残,上下相杀。”明代丘睿详细阐述了反对株连的理由:一人犯罪,刑及其他人是妄杀无辜;株连常常激化社会矛盾,导致民变。历史上反对株连者虽然不乏其人,但在司法实践中株连之刑始终存在,体现了封建法律的残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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